词语:色法
【色法 】
第三、色法,略有十一种:一眼、二耳、三鼻、四舌、五身、六色、七声、八香、九味、十触、十一法处所摄色。心心所所变相分,皆名为色。今且约内五根外六尘故,但略有十一种也。
一、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五根,皆第八识相分,而各有二:
一者胜义五根 胜义五根,即八识上色之功能,以能发识,比知是有,非他人所能见知。
二者浮尘五根 浮尘五根,即胜义五根所依托处。乃四大之所合成,众生妄计以为我身,实与外之地水火风,无二无别,均是第八识相分耳。
二、就此第八识所变依正二报之相,眼色缘之,即名为色。此色即是眼识相分,乃托第八识之相分以为本质,自于识上变相而缘,喻如镜中之影,未尝亲缘本质色也。
三、依正二报,动则有声,耳识缘之,自变声相。
四、依正二报,具香臭气,鼻识缘之,自变香相。
五、依正二报,具甜淡等六味,舌识缘之,自变味相。
六、依正二报,具冷暖坚润等触,身识缘之,自变触相。
七、五尘落谢影子,并及表、无表色、定果色等,惟是意识所缘相分,名法处所摄色。盖法处所摄有二:一者心法,即五十一心所是也。二者色法,即意识所变相分是也。然五十一个心所,亦各自变相分。其所变相,随于心王,摄入六尘,故除此十一色法,更无他色可得,则知色惟心王心所二者所现之影明矣。
分类:佛学次第统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