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词语:五处为苾刍等所不应行
【五处为苾刍等所不应行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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瑜伽十六卷二十三页云:于五处远离者:谓所行无犯。略有五处,诸苾刍等、非所应行。谓王家、唱令家、酤酒家、倡秽家、旃茶罗及羯耻那家。唱令家者:谓屠羊等。由遍宣告此屠羊等,成极重罪,多造恶业,杀害羊等故。
分类:法相辞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