词语:肉食妻带
【肉食妻带 】
指出家比丘之娶妻食肉者。又作持妻食肉、持妻啖肉、蓄妻啖肉。娶妻食肉本系在家之相,出家人娶妻食肉(净肉外之肉)则为戒律所禁。盖佛陀夙来严制出家者行淫,经典中多谓于当来末法之际始出现妻带比丘,如贤愚经卷十二波婆离品载,末世法尽时,有正使比丘蓄妻挟子。摩诃摩耶经卷下载,末法时代,诸比丘如世俗人,亦行媒嫁娶。据大悲经卷三礼拜品载,当来法灭之世,比丘、比丘尼等手牵儿臂共游行,乃至留连于酒家。
大乘经论中则谓在家菩萨得蓄妻子,据大品般若经卷一奉钵品载,在家之菩萨,或为方便力之故,经过五欲生活后,出家得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。据旧华严经卷十五之十回向品载,菩萨摩诃萨在家虽具妻子,却未曾暂离菩提心。又大智度论卷三十五援引不可思议经之记载,谓须摩提菩萨之妻,名为须罗娑女;妙光菩萨之妻,名为喜德女。上记为在家菩萨蓄妻之例,惟绝对禁止出家菩萨之不净行。
至于食肉,小乘诸部以不见、不闻、不疑、自死、鸟残、不为己杀、先干、不期遇、前已杀等九种为净肉,悉皆得食;大乘则以食肉乃断大悲之佛种,一律禁之。
我国夙有破戒之僧侣,常遭舆论之讥嫌,如牟子理惑论载,当时之沙门多饮酒、蓄妻,甚至取贱卖贵,诈欺敛财,实为世之大伪者。据魏书释老志第二十载,长安之沙门于寺内暗藏弓、矢等武器,又与贵族女子有染。据梁高僧传卷二载,译经大家鸠摩罗什为后秦姚兴所迫,接纳十名妓女。据佛祖统纪卷四十三宋太宗雍熙元年条载,岭南、蜀地等之僧侣,蓄妻之风颇盛。另据五杂俎卷八载,安徽凤阳地区,及福建邵武、长汀一带之僧侣有娶妻食肉者。并引述唐代郑熊所撰番禺杂记,谓粤省中部之僧侣有妻室者,称为火宅僧;又引述宋代陶谷所撰之清异录,谓僧侣之妻,称为梵嫂。
此外,我国西藏地区之喇嘛教红教僧侣,受印度左道性力派女神崇拜及‘五摩字’之影响,以饮酒、食肉、行淫等为成佛之无上法门,故得蓄妻生子。至宗喀巴(1417~1478)创立黄教,大力改革教戒,禁止蓄妻行淫,僧侣始得清净之修行生活。然西藏佛教向不禁肉食,若非亲手宰杀之牲畜,皆得食之。
日本在明治时代以前,一般僧侣禁止肉食妻带。然自平安朝以来,即有部分僧侣娶妻食肉,引起诸多争议。至真宗开祖亲鸾舍弃出家之传统,采取在家生活,而形成肉食妻带之宗风。明治以后,日本其他宗派亦允许肉食妻带。
韩国之曹溪宗,于李承晚总统时代,发生比丘(清僧)与妻带僧之论争,妻带僧别立为太古宗,允许肉食妻带,并力主改革禁戒,以配合佛教之现代化与大众化。
分类:佛学大词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