词语:我
【我 】
梵语a^tman。 音译阿特曼、阿坦么。原意为‘呼吸’,引申为生命、自己、身体、自我、本质、自性。泛指独立永远之主体,此主体潜在于一切物之根源内,而支配统一个体。乃印度思想界重要主题之一。佛教主张无我说,明示存在与缘起性之关系,否定永远存续(常)、自主独立存在(一)、中心之所有主(主)、支配一切(宰)等性质,而强调‘我’之不存在、不真实。
自梨俱吠陀(梵R!g -veda, 1500 B.C.)以来,即使用‘我’一语,至梵书时代(梵Bra^hman!a, 1000 B.C.~800B.C.),人类生命活动主体之息(梵pra^n!a ,即气息)逐渐演变成意味个体之生命现象,‘我’则系更为本质者。如百道梵书(梵S/atapatha )中,言语、视力、听力等生命现象,系以‘我’为基础而呈现,且由‘我’来统御,视与造物主(梵Praja^pati )相同。
奥义书时代(梵Upanis!ad, 800B.C.~600 B.C.),主张‘我’创造宇宙,或谓‘我’是个人我(小我),然同时亦是宇宙中心原理之大我,梵(梵Brahman ,意谓宇宙原理)与‘我’乃为一体、同一。更进一步主张唯‘我’方为真之实在,余皆虚幻(梵ma^ya^ )。
阿含经典中,否定下列四种有关‘我’之观念见解:(一)人类个体之全体为‘我’,即五蕴为我。(二)各个体内之中心生命为‘我’,即我有五蕴。(三)宇宙原理为‘我’,即我中有五蕴。 (四)存在的每一要素皆各有其固有之性质(自性),即五蕴中有我。上述四种乃后世所谓之有身见,又可分为二种,一为我见,即第一项之五蕴为我;二为我所见,即其余三项。我所,指我之所有、所属及不离于我之事物。
对于构成生死轮回之主体与无我说之关系,部派佛教作了各种解释。说一切有部立人我与法我,虽否定个体中心生命之我(即人我),但承认实体之我(即法我,乃一切存在之构成要素)为恒有;此等人我见与法我见,称为二种我见。犊子部、正量部主张非即非离蕴之我,盖生命个体即非由五蕴假合构成(即蕴),亦非五蕴之外别有一我(离蕴),亦即主张我与五蕴具有不即不离之关系;经量部另有胜义补特伽罗之说。对于佛教以外及部派佛教所说之‘我’,成唯识论卷一类分为即蕴我(世间一般所说)、离蕴我(数论、胜论、经量部等所说)及非即非离蕴我(犊子部、正量部等所说)三种,并加以批判。
就大乘佛教而言,不但否定个体之我(人我),亦否定部派承认其存在之法我(构成存在要素之实体),而主张人法二无我说,认为一切皆是无自性(性空)。同时,部派佛教认为一切存在尽是无常、苦、无我、不净,然倘能灭尽烦恼,即可达究竟涅槃之境界。于此,大乘佛教则主张一切存在本为空,开悟后之涅槃境界必为绝对自由,故有常、乐、我、净四德说。此处之‘我’大异于凡夫所见之小我,而称为大我、真我。概言之,‘我’有四种分类:(一)凡我,指凡夫所执迷之我。(二)神我(梵purus!a ,译作丈夫、人、原人等),指六师外道(佛教以外之学派)所说之我。(三)假我,指并无实体而假名为我,如称呼由五蕴假合之肉体为我。(四)真我,意指如来法身,其特性可由‘八大自在我’加以说明。
此外,印度诸学派(外道)于‘我’说有十六种分类,一般作十六知见或十六神我。知见意谓知者、见者,即谓我有知与见之能力。十六,即:我、众生、寿者、命者、生者、养育、众数、人(者)、作者、使作者、起者、使起者、受者、使受者、知者、见者等。[大智度论卷三十五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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